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7民初1523号
原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长古城镇西南京村。
法定代表人:邸晓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拴占,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汇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环城西路26号稽山公寓2单元27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汇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37元,减半收取计294.69元,由原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永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