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41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景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白坭镇工业大道****之**。
法定代表人:***。
**开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字〔2020〕1418号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人民币12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其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已正式立案。
本院认为,因上述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