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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聚丰运业有限公司、襄阳睿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随州市聚丰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睿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枣阳市神捷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李邦政,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再审申请人随州市聚丰运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襄阳睿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神捷混凝土有限公司、李邦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随州市聚丰运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随州市聚丰运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随州市聚丰运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严庭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