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民初199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办事处城市。
被告:***,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长清,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朝阳路(环城八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68845574XX。
法定代表人:刘世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奇先,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5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67425055A。
代表人:丹江口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方胜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等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晓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锴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