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曾洁,湖北润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环城八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68845574XX。
法定代表人:刘世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中平,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执行请求、参与调解、进行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湖北省枣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707××××。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告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鄂0381民初2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潘如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君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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