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81民初1563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洁,湖北润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朝阳路(环城八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68845574xx。
法定代表人:刘世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奇先,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质证、辩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38元,减半收取计7319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收3659元,由原告***负担3660元。
审 判 员 杨华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鲜丹丹
书 记 员 李月皎
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