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2民初4209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鸿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西二路1号12栋住宅楼3单元3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06233XXX。
法定代表人:甘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天春,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30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101XXX.
法定代表人:成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梅,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效腾,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双解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南亭公路530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45566XXX。
法定代表人:胡龙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君,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西南宁博思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68号福满花园1号楼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942281XXX。
法定代表人:廖东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赵莲,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7月20日
待裁事项:原告南宁市鸿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南宁市鸿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孙丽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蓝田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