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博思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市鸿钦商贸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2民初4209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鸿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西二路1号12栋住宅楼3单元3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06233XXX。

法定代表人:甘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天春,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30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101XXX.

法定代表人:成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梅,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效腾,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双解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南亭公路530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45566XXX。

法定代表人:胡龙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君,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西南宁博思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68号福满花园1号楼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942281XXX。

法定代表人:廖东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赵莲,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7月20日

待裁事项:原告南宁市鸿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南宁市鸿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孙丽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蓝田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