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0民初276号
申请人: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河县城内新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5404248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马头镇水利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97311462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新河县财政局应拨付给被申请人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石家庄融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新河县2016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的工程款109000元,暂停支付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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