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6民初896号之一
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民营经济园南十里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80675967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涛,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马头镇水利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97311462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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