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0民初276号之一
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河县城内新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5404248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马头镇水利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9731146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计1067元,保全费1065元,由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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