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1民初3313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码头镇水利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于范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