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1民初3313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码头镇水利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于范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