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隆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执63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隆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ML0CN1H。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水利站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97311462K。
法定代表人:刘晓媛,该公司总经理。
现因被执行人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盛达水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