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马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河马井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281行初20号
原告江苏河马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区南湖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河马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萍,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河马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中,原告江苏河马井股份有限公司以涉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江苏河马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河马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河马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剑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羽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