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92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