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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阳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民终1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阳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7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4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上述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审被告:***,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江苏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阳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上诉人江苏阳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