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2915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6270-1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魏葛保,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化市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1281ME24305745,住所地兴化市。
负责人:刘江龙,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朝阳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164元(已扣缴)。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81民初9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