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民初5286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大田段。
法定代表人:徐家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珉,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99号天涯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苏家平。
原告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9元,由原告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小卓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