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6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番山创业中心2号楼1区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99号天涯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方创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1)号自编负二楼03自编之五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18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将一审判决第二项改为基础公司、环保公司对一审判决的第一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厚普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一审认定基础公司与环保公司尚未结算的事实有异议。事实上,基础公司是本土方工程的总承包人,环保公司的发包方,基础公司与环保公司已就该工程进行最终结算,环保公司欠付基础公司工程款,基础公司欠付厚普公司工程款,且一审庭审过程中,基础公司与环保公司确认其项目支付进度为76.16%,**23.84%工程款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基础公司、环保公司应对厚普公司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一审法院在明知基础公司与环保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基础上认定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认定无证据证实环保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据***了解,环保公司在一审判决前已经进行最终结算,一审判决后又向基础公司支付了800万元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在清楚且明知环保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环保公司与基础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直接断送了***追索到工程款的有效途径,助长了厚普公司有支付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的上诉请求。 厚普公司对此答辩称,认可一审判决。 基础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环保公司对此答辩称,与一审的答辩意见一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全部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厚普公司立即**工程款8321751.8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8321751.8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之日);2.厚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5000元及担保费用5105.19元;3.基础公司、环保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一审认定的事实:环保公司就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进行招标,该工程由基础公司中标。 2019年3月20日,环保公司(发包人)和基础公司(承包人)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新联二村;工程内容本工程红线往外1.0米均属于施工区域,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土地交付情况,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临时用地、场外施工道路按设计图纸或相关文件另行明确);其中A区采用真空联合超载预压方案,B、C、D区采用堆载预压方案。……工程规模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村范围内……场地由A、B、C、D地块区域组成,占地面积分别约7.42万㎡、2.23万㎡、1.92万㎡、3.01万㎡,二期工程及周边建设用地总计约为14.58万㎡,位置关系详见《场地平面关系及周边环境图》。五、合同价款。暂定含税合同总价15912.028655万元。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综合单价包干、以费率和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措施费包干,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见附件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第三部分专用条款。81.进度款。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81.1.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81.1.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建安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支付方式:A、支付方式:根据形象进度,按实计量,按月支付。B、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b1、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月工程款=当月完成工程造价×80%-当月应扣款。b2、月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造价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C、当本合同内容履行完成时,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需相关证明资料,报批手续齐全)的80%,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需相关证明资料,报批手续齐全)的85%:如本工程按区域分步实施,则该区域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区域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需相关证明资料,报批手续齐全)的85%;D、经发包人审核办理内部结算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需相关证明资料,报批手续齐全)的90%。E、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暂停超过一年的,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需相关证明资料,报批手续齐全),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90%。F、本合同工程竣工后经业主、设计、监理、监(检)测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若出具的沉降监测评估报告显示未满足设计及相关约定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至整改合格方可验收并予以支付工程款,经发包人审核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后(需相关证明资料,报批手续齐全),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7%;若整改无效或无法整改,承包人有权在剩余款项中扣除因无法整改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费用。G、质保金支付:剩余3%作为质保金扣留,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视质保情况支付质保金。其质保情况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根据发包人组织的设计、监理、监(检)测等相关单位进行沉降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已满足设计及相关约定的要求,其质保金予以支付;若评估报告显示不满足设计及相关约定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予以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整改无效或无法整改,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质保金。H、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按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83.结算款。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1)竣工支付期限: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本项目最终结算以广州市财政局审定或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为准并按支付条款约定支付。……85.最终清算款。……(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工程质量保修期且缺陷责任期期满,并取得业主工程质量保修确认相关资料后,按工程款支付办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无息)等。环保公司已向基础公司支付至初审造价款的88%,基础公司对待环保公司内部结算后再支付至90%无异议。 2019年7月3日,***(乙方、承包方)与厚普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二)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新联二村。第四条工程价款。(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方式办理:1.工程内容:乙方需提供一类土,乙方自行找点挖、运,包夜间施工照明,平整至甲方要求的标高、外围关系协调等一切与土方工程相关的工作。乙方负责人工、机械、机械用油、工人食宿、赶工、停工、误工等一切费用。负责协调政府、当地村民等关系,因以上关系发生延误工期一天罚款10万元。乙方负责土方运输道路填筑、维修,负责路面的清洁和扬尘。甲方负责场内洗车槽建设,码头洗车槽由乙方负责。2.计量方式:按双方联测的数据计算压实方量计量;沉降方量按实际测量的沉降数据计算并且需通过业主和监理单位的认可,该沉降方量不能超过甲方与业主的结算方量。沉降板由乙方负责制作和埋设。3.工程单价:47.5元/立方,含13%机械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补5个税点,按实方计量(包挖机、包推、包碾压),(分层50CM碾压)。4.工程总价:本合同土方工程量暂定为300000立方米。总价暂定为14250000元。5.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无法按期完成甲方下达的工期计划,甲方有权单方面扣减乙方工程量,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要求,做好已完工程量的确认,让出场地,清退设备人员,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不限于工期罚款、误工费)。(二)工程价款结算:1.进度款及结算按甲方收取业主土方进度款的比例及收款时问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第五条双方责任。(二)乙方责任。6.乙方的结算工程量以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不得大于甲方与业主的工程量。……9.结算时乙方需提交一份完整的现场施工记录及工程量统计表交甲方审核,若无有效施工记录,甲方有权按甲方掌握实际情况予以结算,乙方不得有异议。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约定。厚普公司确认工程单价为47.5元每立方米。 2021年8月9日,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四、审核情况说明(二)工程计量计价。(1)A区工程量增减情况:1、堆载土料(外购土)……审核工程量为444310.85m³……(2)B区工程量增减情况:1、土料(外购土和建筑废料)……审核外购土工程量为100833.89m³。……五、审核结果。送审造价164882919.52元,审定造价142929741.71元。***对该证据予以认可,认为该证据证明其所述的土方量是真实的。基础公司和环保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确认,认为该证据是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结算初审,环保公司会继续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审。 *****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5月底6月初,完工时间为2019年12月中旬,完工后当场交付,厚普公司验收后从事下一步桩基础工程。厚普公司对上述时间无异议。 ***的财务***和厚普公司员工申露进行微信沟通。2020年11月23日,***向申露发送《***班组2020.11.23.xls》,载明***班组结算清单,广州市热电二期工程,名称(1)合同内1.中砂,11310立方米,单价¥195,合计¥2205450,税率13%;2.石粉,6255立方米,单价¥105,合计¥656775,税率13%;3.砖渣,1830立方米,单价¥50,合计¥91500,税率13%;4.土方(暂定量)A区206500+B区105000,311500立方米,单价¥47.50,合计¥14796250,按合同含税;上述小计¥17749975。(2)合同外1.机械费,137.64台班,单价¥1900,合计¥261516;2.中转费,9330立方米,单价¥14,合计¥130620;3.洒水车费,4台班,单价¥1900,合计¥7600;4.钢板(400*150*18),32块,单价¥3500,合计¥112000;5.剥离土,37000㎡,单价¥6,合计¥222000;上述小计¥733736。以上合计(1)+(2)为¥18483711。***:“你看看,这个”,申露:“好的,我对完后联系您”。……2020年12月24日,申露:“剥离土和土方,我没有核对”“我不知道要怎么对,没有单”“要领导审核”“我都不知道要怎么核对”“你先把你的量签字给我吧”,***:“行,我这边叫人联系你们公司的人,和你确认那个剥离土和土方”……2020年12月28日,***:“剥离土和土方,你需要你们哪个部门去确认这个数。我叫人找你对”,申露:“目前我也不知道。有问题我们这边会找你的。我先按你的数报上去”,***向申露发送《***班组2020.12.28.xls》,载明的土方数据与此前发送的《***班组2020.11.23.xls》记载一致。***:“有问题及时和我说,我这边再去修改”,申露:“好的”。2021年1月4日,申露:“南沙电厂软基础处理工程,提交结算申请,签字并**给我。这周就要”,***:“有没说,要找你们哪个领导签名”,申露:“你把你们的结算签了名给我就好”,***:“好”,申露:“我们这边要内部走完流程才能给你们签”,***:“嗯”。2021年1月5日,***发送图片并称:“你看看数据,我们打印出来是这样的”“应该不用我们签名。直接邮寄给你们走流程吧”,申露:“这个不是我们的吗?”,***“事(是)。你们给我们的。然后数据和我们的是对上了。我不是要给这个表格你,让你去走流程?”***再次发送图片,显示***班组结算清单,广州市热电二期工程,土方数据与此前发送文件记载的一致,(2)合同外小计为735482.50元。***:“还是,你的意思是我们把这个表格,签名了”“然后邮寄给你”“你看看是哪个表格”,申露:“对呀。这个不是简单的多”……2021年1月7日,***:“我的资料收到没”,申露:“收到了”,***:“怎么样”,申露:“没有问题”。2021年1月25日,***:“我听说,老关他们都确认好了。怎么我们这边那么久的”,申露:“材料好了”“机械和土方还没好,你的”“他的土方去年打折付完了”,***:“那么我们这边,你们今年什么方案”,申露:“你们愿意打折嘛”,***:“根据什么标准打折”,申露:“差不多是7折左右”。厚普公司*****为***的配偶,申露所述的“没有问题”是指***提交了纸质结算文件,该结算文件形式没有问题,对于案涉工程的土方工程量双方一直在核对数量。厚普公司**申露的工作职责为整理资料。 ***和厚普公司资料员***进行微信沟通。2021年8月29日,***:“你那是说签名的,都签名没?”***:“这个你要问下申露。他们部门是负责这些付款的”,***:“就是你已经跟我确认好材料,机械,剥离土这些数,没问题了,然后发给**(露)他们走后面的付款流程了对吗?**”,***:“是的”,***:“对完数那些资料,你们是不是都会签名确认的啊?”***:“我这边是确认了。其他领导确认没有我不知道。我只是做资料的”,***:“就是你签名确认了对吧”,***:“是的”。 2021年6月26日,******公司发出《关于申请对已完成的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工程款支付的函》,载明“厚普公司:……我方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已按要求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土方工程。按双方联测的数据通过三角网法计算,其中完成A区土方206500立方,完成B区105000立方,合计完成总土方311500立方,工程价款为14796250元。另外,我方完成合同外价款735482.50元。两项合计总价款1553173.50元。工程完工后我方将上述结算通过微信形式发送给了贵公司。2019年8月27日,贵公司支付我方第一笔工程款638995.50元,至今一共才支付7209980.67元,因此贵公司尚欠我方8321751.83元……” 2021年7月12日,******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支付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款的函》,载明厚普公司已收到其于2021年6月26日发出的函件,但未作回应,视厚普公司默认尚欠8321751.83元,现其***公司正式致函,请厚普公司收函后向其支付上述所欠款项。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发出《关于即刻支付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款的函》,载明厚普公司已收到其于2021年6月26日、7月12日发出的函件,但未作回应,请厚普公司收函后即刻向其**上述所欠款项。 2021年7月26日,厚普公司向***发出《关于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同边场地预处理工程土方工程款的复函》,载明:“你单方面要求我司即刻支付8321751.83元,没有依据,我司不予以认可。针对本项目,目前双方还没有办理最终结算,具体最终结算金额,需要你司提供如下结算材料过来厚普公司核对:1、合同,2、材料送货单,3、土方回填施工记录,4、土方分层回填完成测量成果,5、土方达到设计标高测量终值记录,6、土方全部完成回填、沉降完成达到设计沉降标高的分部验收记录;上述结算所必须的过程结果资料是你们结算的必要条件,我们已经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12月30日和2021年5月15日先后分别通知你提供上述结算资料,但是你一直没有提供,从而造成双方无法对数结算;如果你实际无法提供上述结算资料的话,我们无法接受你提出的832万元结算尾款要求,根据我们掌握的有关资料和同行惯例,我们初步核算出来你的结算尾款为350万元……备注:上述结算资料你需要携带原件过来对数。” 2021年8月6日,******公司发出《关于对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函的回复》,对厚普公司发出的函回复:“一、2020年8月,我方已经将《***班组结算清单》发送给你公司并要求结算,但你公司故意拖延不予回应和不予结算。……你公司失去对我方提交的结算提出异议的时效,你公司已经默认了《***班组结算清单》的结算。二、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进度款及结算按甲方收取业主土方进度款的比例及收款时间付款”,这也是你公司的承诺,但你公司明显违反此承诺,未按相应比例、时间结算和付款。三、你公司要求我方提供的6项结算资料不符合上述双方事前对结算的约定。我方是个人带领的实际施工班组,只负责“提供填土,自行找点挖、运,包夜间施工照明,平整至甲方的要求的标高、外围关系协调’,即主要是负责提供填土、施工机械和人工,没有相应的建设工程资质,没有相应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 2021年8月19日,厚普公司向***发出《***在热电厂二期结算审核价通知》,载明:“一、你2021-8-6日复函提到热电厂二期工程结算尾款8321751.83元与咱们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规则严重不符,我司多次表达了拒绝你按照送货的松方计量结算量……二、经过我司对施工过程详细的统计和计算,经过监理单位审核、经过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经过业主广州环投公司审批,您在整个电厂二期工地压实后、沉降后并获得成果验收的土方总量为224243立方米,其中A区为169498立方米,B区为54745立方米,套合同单价47.5元/方,土方结算总价为10651542.5元,结算审核审批价比你申报的14796250元,最终核减了4144707.5元。三、望你收此文之日起30日之内,带领熟悉土方工程计量、熟悉合同结算的造价工程师过来我司对数确认最后尾款,并准备材料发票,于近期业主等国企支付结算款到我们厚普公司后,我们第一时间拨付属于你的结算尾款给你。” 为证明合同内完成土方工程量情况,***提交其自行测量计算的数据,载明A区总方量为256857.17㎡、扣减后土方量为216179.17㎡,B区总方量为105551.30㎡、扣减后土方量为101328.50㎡。***另提交《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土方量=6.967m*34673=241566.8立方米,石粉、砂、砖渣方量=11460+29218=40678立方米,总土方量=241566.8-40678=200888.8立方米。《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土方量=5.374m*19478=104674.8立方米,总土方量=104674.8-4222.8=100452立方米。其上“广东厚普”处均有“***”的签名,***班组处均有“***2020年4月25日”的签名。*****上述“***”是厚普公司的测量人员,是该人本人所签。厚普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确认该司有技术人员叫***,但上述“***”不是该司人员所签。 为证明***和案涉工程A区、B区土方工程另一施工班组***、***班组的施工范围,厚普公司提交A区施工面积划分、B区施工面积划分。A区施工面积划分载明***28242㎡、***41683㎡。B区施工面积划分载明***11195㎡、***11161㎡。其上***班组处签名均为空白。***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不认可该数据。 厚普公司提交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土方量=6.662m*41683=277692.1立方米,石粉、砂、砖渣方量=9095.5+13132+3974.4=26201.9立方米,总土方量=277692.1-26201.9=251490.2立方米。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土方量=5.760m*11161=64287.36立方米,砂方量=11161*0.6=6696.600立方米,总土方量=64287.36-6696.600=57590.760立方米。其上“广东厚普”处均有“***2020.1.10”的签名,“***班组”处均有“***”的签名。厚普公司提交《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填土结算表》两张,均载明供应商***,编制日期2020年1月19日,开工、完工时间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其中项目A区填土274812m³,单价43,总价11816916;B区填土46088m³,单价43,总价1981784,审核***。厚普公司另提交其认为***土石方量的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其中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土方量=6.662m*28242=188148.20立方米,石粉、砖渣方量=17412.7+11806=29218.70立方米,总土方量=188148.20-29218.70=158929.50立方米;《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土方量=5.760m*11195=64483.20立方米,砂方量=11195*0.6=6717.00立方米,总土方量=64483.20-6717.00=57766.2立方米;其上“广东厚普”处有“***2020.1.10”的签名,“***班组”处签名为空白。厚普公司*****是其项目经理。***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 为证明调解情况下,其在让步下达成的土方量都有301200立方米,***提交照片四张和光盘一张。厚普公司对光盘视频的真实性确认,但认为其员工在黑板上罗列的数据是***主张的结算数据,进行罗列是为了应***要求就结算金额进行沟通;对照片不予确认,认为并未协商达成最终一致。 为证明环保公司在案涉工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环保公司提交《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显示,2019年4月4日,环保公司为甲方,基础公司为乙方,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为丙方,鉴于甲方、乙方签订了《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因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项目已经由甲方授权丙方投资建设(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原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甲方不再享有及承担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等。***认为该协议没有对外效力,与本案无关。基础公司对该协议无异议。 诉讼中,***申请***作为证人出庭。*****不愿意当***和厚普公司的面作证,故在开庭前前往一审法院**其知晓的相关事宜,其**是厚普公司此前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测量主管),负责现场测量、对***工程量进行现场核算,现已离职,其与***没有关系;***提交的有“***”签名的《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是其制作,签名虽看上去和其以往签字有些不一样,但确认是其本人所签,当时是厚普公司交代其和资料部的资料主管去现场审核,以其数据为准。***对***的**无异议。厚普公司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的**不予确认,并**厚普公司不止***一个技术人员,涉及结算工程量确认的由项目经理***处理,并申请对***提交的《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诉讼中,厚普公司委托其员工***到法庭调阅***在一审法院接受询问的录像视频。经查看,***确认录像视频中人员为***,对录像视频没有意见。 诉讼中,***和厚普公司均确认合同外工程造价为735482.50元,厚普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合计7209980.67元。 诉讼中,厚普公司申请对***完成的土石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但并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 另外,在案件审理中,根据***的申请,一审法院作出(2021)粤0115民初18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厚普公司、基础公司名下价值8508644.51元的等值财产。***为此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为不具备案涉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的规定,案涉《土方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已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根据等价有偿原则,其有权***公司主张相应的工程款。厚普公司对***主张的合同外工程造价款735482.50元无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合同内工程造价的认定,***认为其财务***和申露已就结算达成一致,申露在2021年1月7日于微信中回复的“没有问题”,厚普公司主张该没有问题是指结算文件形式没有问题,结合申露于2021年1月25日回复的“机械和土方还没好,你的”,一审法院对厚普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予以接纳,申露的该回复不能视为双方就***主张土方工程量311500立方米达成一致。厚普公司的工作人员确认在一审法院接受询问的人员为***,***亦已向一审法院确认***提交的《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中“***”的签名为其所签,故对厚普公司提交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接纳。厚普公司确认***为其技术人员,结合***签名确认的《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总土方量为200888.8立方米,《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总土方量为100452立方米,在厚普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定***完成的合同内土石方工程量为301340.8立方米(200888.8+100452),即合同内工程款为14313688元(47.5×301340.8)。厚普公司未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时间内预交鉴定费,视为其撤回对***完成工程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厚普公司已向***支付7209980.67元,故厚普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7839189.83元(14313688+735482.50-7209980.67)。厚普公司未及时向***支付剩余工程款,***主***公司支付利息,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和厚普公司均确认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中旬完工交付,***主张自2020年2月1日起算利息合理,即利息应以7839189.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主***支付承担担保费,没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基础公司、环保公司的责任。***未提交证据证实基础公司与其在本案中存在合同关系,***要求基础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基础公司和环保公司尚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基础公司对环保公司支付工程款情况亦无异议,现无证据证实环保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故***主张环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7839189.8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839189.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61元,由***负担4047元、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负担284元、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16元。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在二审期间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基础公司、环保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结算,不能约束***,应在一审庭审时双方所欠付的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二审期间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请求二审法院收集:1.环保公司与基础公司之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环保公司委托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就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全部流水;2.环保公司是否有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审的事实以及复审后出具相应的《复审报告》。 基础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结算复审报告,拟证明案涉工程审定金额138206226.21元。 环保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业务回单两份,拟证明在一审双方确认支付工程款的基础上继续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7%。 在二审期间,环保公司与基础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138206226.21元。环保公司一共向基础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34060039.42元,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7%。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关于基础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基础公司与***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基础公司亦非案涉公司的发包人,而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故***主张基础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主张的基础公司与环保公司结算,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基础公司应在庭后收到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环保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环保公司与基础公司共同确认,环保公司共向基础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34060039.42元,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7%。根据双方约定,剩余3%作为质保金扣留,待缺陷责任期结算后视质保情况支付质保金。其质保情况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根据发包人组织的设计、监理、监测等相关单位进行沉降评估,若评估报告显示不满足设计及相关约定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予以支付,若整改无效或者无法整改,承包人有权人扣除相应质保金。根据上述约定及环保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看,即使环保公司是发包人,因环保公司已支付完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其无需向***承担责任,***提出环保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提出的证据,因与本案案情无关联,其以此主张基础公司、环保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即使符合法律规定,因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已认定基础公司、环保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该申请内容已与本案的实体处理无关,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7839189.8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839189.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1361元,由***负担4047元、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284元、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36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