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4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方创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17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3年8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焕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