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庆阳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终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庆阳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宁县粮食局。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
法定代表人:任世仓,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凯德公司)、庆阳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阳凯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宁县粮食局(以下简称粮食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凯德公司、庆阳凯德公司以其与粮食局就本案进行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凯德公司、庆阳凯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庆阳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417元,减半收取99208元,由上诉人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庆阳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蒙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