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裁字第06-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1月10被执行人通过银行转账将全部款项汇至本院执行专户内,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全部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庆城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