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甘1024民初177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
被告:***。
被告: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车管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
负责人:原廷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凯德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1627元,交通费1000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2日,原告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在店子乡与被告***驾驶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被拖至庆阳陇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合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全部责任,***无责任。被告不主动调解,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车辆维修费用过高。
被告凯德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车辆维修费用过高,车辆未定损进行了修理,申请车辆定损。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被告凯德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已理赔了2000元的财产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份;2、合水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3、车辆维修结算单1份。
被告***提交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告凯德公司提交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身份证复印件2份。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交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2、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3、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1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确认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合水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车辆维修结算单,证实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的事实,予以确认;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证实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财产损失2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列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日15时许,凯德公司的雇员***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合水县店子乡吕家岘子,与***驾驶的×××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合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违反了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负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的×××号小型客车在庆阳陇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维修费21627元。凯德公司在平安保险公司对×××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投保了交强险,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已向凯德公司赔偿了财产损失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凯德公司申请对×××号小型客车的损坏部位及维修费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鉴定后,因凯德公司不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退回。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因***违反了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系凯德公司雇佣驾驶人员,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凯德公司承担,故***请求凯德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请求赔偿交通费,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已向凯德公司赔偿了财产损失2000元,故***请求平安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凯德公司辩解车辆维修费过高,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1627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