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1378号
原告:**。
被告: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风景御园四期11F-1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
原告**与被告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