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9民特177号
申请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一栋(1)1单元3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张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生于1963年2月18日,土家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申请人:余庆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文峰路。
法定代表人:王道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凡,男,生于1973年8月3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4月15日经余庆县敖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由余庆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4月26日前支付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停工(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8月30日)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10119.46元。该款支付至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秀支行的账号为:52×××57账上;
2、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民事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经余庆县敖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 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