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1777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象山社区八小区。身份证号码:522121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双林、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潜力,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473A。
负责人:何宇航。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步行街。
负责人:陶文富。
第三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一栋(1)1单元3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1471N。
法定代表人:张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遵义市播州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第三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祥中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健
书 记 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