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执150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一栋(1)1单元3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张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方县自然资源局(原大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方县人民南路县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旭,局长。
被执行人大方县绿塘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大方县绿塘乡牛场社区赵家寨组。
法定代表人余廷贵。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自然资源局、大方县绿塘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521民督1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方县自然资源局、大方县绿塘乡人民政府逾期未履行该支付令定的义务1280558.60元、申请费5440.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方县自然资源局、大方县绿塘乡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与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账户。2022年5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方县自然资源局自愿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642999.30元,剩余642999.30元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21执1502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