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176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双林,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潜力,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473A。
负责人:何宇航,局长。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步行街。
第三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一栋(1)1单元3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14731N。
法定代表人:张羽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遵义市播州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遵义市播州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工程款30583.65元及利息(以30583.6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暂计3236.67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遵义市播州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担。2022年3月28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维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亮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