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民终1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一栋(1)1单元31层。
法定代表人:张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洸,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林,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松,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仪礼,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祥峰,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上诉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仪礼、喻松、喻林、周祥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建
审 判 员  龙飞燕
审 判 员  杨静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金 智
书 记 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