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31民初2518号
原告:贵州贵电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570711417。
法定代表人:**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剑,系贵州宗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冲街道办事处花果园五里冲花果园五里冲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R1区1号楼1单元24层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80679H。
法定代表人:沈禹泓,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胡刚,男,民族不详,1974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贵州贵电电气有限公司诉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胡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贵电电气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于2021年10月9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贵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贵州贵电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