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184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双林,胡潜力(实习),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473A。
负责人:何宇航。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步行街。
第三人: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冲街道办事处花果园五里冲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R1区1号楼1单元24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沈禹泓。
原告**诉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遵义市播州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第三人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道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蒲 维
书 记 员 孔德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