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源荣和工程有限公司

红果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某某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89号

申请执行人:红果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盘州市亦资街道上街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2MA6GU3J77。

经营者:吴振华,男,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红安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正花,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号码:152××××6990。

被执行人:贵州***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普安县盘水街道普天大道普安大酒店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31433277X3。

法定代表人:吴应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红果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贵州***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依据(2020)黔0222民初55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515000.00元,支付执行费75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3445元已划拨,通过线下查控无财产,委托调查也未查到财产,被执行人已纳入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与申请人沟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222民初5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胜

审判员  杨世刚

审判员  胡 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甘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