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民终2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辉,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勇,贵州众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贵州众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贵州添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桔山大道汇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天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鑫,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锐,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贵州金源荣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盘水街道普天大道普安大酒店**v>
法定代表人:吴应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晓川,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江西坡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林,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贵州添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源荣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尹慧兰
审判员 曾婷婷
审判员 陈映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岑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