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山县富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122民初417号
原告:钟山县富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城工业大道高架桥段西侧(杨岩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2MA5NJ7LX32(1-1)。
法定代表人:莫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念,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9号新兴小区1#101、1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31586667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钟山县富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诉讼中,因原、被告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县富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山县富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