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5480号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英石村石门肚(生产经营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凤田村羊角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097344343L。
法定代表人:伍武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峰,贺州市八步区桂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9号新兴小区1#101、1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3158666775。
法定代表人:钟显森。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31日,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7.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莫玉梅
书 记 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