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22民初2055号
原告: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龟石北路西侧(钟山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2MA5L7R2U5P。
法定代表人:曾庆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倜铭,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名,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9号新兴小区1#101、1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3158666775。
法定代表人:钟显森。
原告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