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昭平县桂兴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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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1民初1436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明,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影,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昭平县桂兴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江滨新区茶叶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榕。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明,该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9号新兴小区1#101、1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钟显森。
原告**与被告昭平县桂兴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58元,减半收取752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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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林发强
人民陪审员  梁泽荧
人民陪审员  莫水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谢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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