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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1民初1436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明,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影,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昭平县桂兴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江滨新区茶叶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榕。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明,该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9号新兴小区1#101、1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钟显森。
原告**与被告昭平县桂兴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58元,减半收取752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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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林发强
人民陪审员 梁泽荧
人民陪审员 莫水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谢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