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富康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等诉某某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23民初533号
原告:李旭光,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原告:***,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
被告:富川富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川县富阳镇富麦公路(立新农场三队)。
法定代表人:严朝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严朝明,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被告:聂杰聪,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
原告李旭光、***诉被告富川富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严朝明、聂杰聪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旭光、***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旭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旭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旭光、***负担。
审 判 长  林 文
人民陪审员  陈冬莲
人民陪审员  汪祖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覃亚云
书 记 员  王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