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春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509-3号
原告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林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远友,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周春来,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崔莹、宋争奇,河南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春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春来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春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春来的起诉。
审判长 薛 飞
审判员 汪明安
审判员 董亚男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熊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