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地奥集团天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02民初2980号
原告:成都地奥集团天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农产品加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东方红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地奥集团天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地奥集团天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地奥集团天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地奥集团天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7元,减半收取3678.50元,由原告成都地奥集团天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