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2310号之三
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武德镇北保封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698731103T。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点,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044144A。
法定代表人:马**,总经理。
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7196元,减半收取8598元,由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