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曲阳县三鼎雕塑有限公司、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3796号原告:曲阳县三鼎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MA07PXGB10。法定代表人:高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瑞明,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芬,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振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044144A。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曲阳县三鼎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曲阳县三鼎雕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没有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阳县三鼎雕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王卫东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