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宝斯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财保52号
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物流园西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金亮,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路**。
法定代表人:马**。
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强城市广场支行,账户为24×××55的银行存款1081151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强城市广场支行,账户为24×××55的银行存款1081151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