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民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令哈市新世界五金机电总汇,所在地德令哈市洲龙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2MA7558RW7G。
经营者:王永红,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天峻西路栋林小区10号商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赠平,女,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身份证号XXX。系王永红之妻。
原审被告:金星亮,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原审被告: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044144A。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宝,男,汉族,1965年3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宁市,身份证号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德令哈市新世界五金机电总汇,原审被告金星亮、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连 明
审 判 员 韩文新
审 判 员 邢昌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田雪梅
书 记 员 司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