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5财保24号
申请人:***,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卡号为246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卡号为1634********的银行存款共计25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卡号为246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卡号为1634********的银行存款共计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