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3759号原告:***,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被告: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044144A。法定代表人:马**,总经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0月13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段爱霞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张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