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财保36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振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28×××22;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郑州华强城市广场支行,账户为24×××55的银行存款共计66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28×××22;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郑州华强城市广场支行,账户为24×××55的银行存款共计66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