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364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男,200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044144A。
法定代表人:马**,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长江路东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09161656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并于2023年3月17日向四位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