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铭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与甘肃铭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1民初5758号
原告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铭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6.9元,减半收取计2283.45元,由原告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爽
书记员  彭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