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执保81号
申请人: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付仁,职务:总经理。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汉阳北路与银珠大道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51332710(1-1)。
被申请人:河南永秀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红,职务:总经理。
地址:周口市西华县特色商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97826625。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永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永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90000元予以冻结或名下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现申请人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秋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郭耀冬
书记员郭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