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兴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执17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6007751332710。
法定代表人:隋付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羽中,系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银兴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辛店镇(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3007834184963。
法定代表人:王学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兴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豫1602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纪念
审判员  魏 建
审判员  刘长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二超